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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木防火门监控系统所现两大问题的探究
- 2021-04-20-

  一、可否利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替代钢木防火门监控器?

  把防火门的监控信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接,运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替代防火门监控器,但是根据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4.2条规定,控制器监控的除火灾报警与故障信号外的其它输入信号应当作为监控信号的管理;

  按照防火门监控器第4.3.1.9条,监控器应具有防火门故障状态的总指示灯。当防火门处在故障状态时,指示灯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常闭防火门关闭时,防火门故障状态消失,防火门监控器处于正常监控状态,声音信号提示音解除。因此防火门监控系统是根据具体的功能需求设定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具备此功能。在进行建筑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具体设计之时,应当选用优良的监控器,良好的监控建筑中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而不能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代替。

  二、钢木防火门监控系统产品是否需要消防强制性许可的问题?

  在编写防火门监控系统招标要求时,有设计者会误认为监控系统属消防产品,应当有着消防强制性的认同,也便是常说的“CCCF”。防火门监控系统执行的标准为《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目前防火门监控系统产品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只做型式检验,并不做3C许可。

  并且,在目前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强制性许可产品目录中,构成监控系统的监控器、监控分机、门磁开关、电磁释放器、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均没有纳入强制性许可产品目录,因此供货商家一般也不会去特意做CCCF的许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书。

  与防火门有关的工件只有防火产品系列之中的“闭门器”属消防强制性认同产品,但是《防火门闭门器》(GA93—2004)为安装在一般常闭防火门上所应用的闭门器,其产品标准并不适于监控系统之中应用的电动闭门器。

  因此,钢木防火门监控系统目前尚未纳入消防强制性许可产品目录,在编写防火门监控系统招标要求时,产品性能符合GB29364—2012《防火门监控器》的要求即可,不需对消防强制性许可进行要求。